我 们 要 自 觉 遵 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》 《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, 网 络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, 要 自 觉 增 强 底 线 意 识 ,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, 守 法 用 网 、 文 明 上 网 , 不 轻 信 、 不 盲 从 、 不 发 布 、 不 传 播 、 不 评 论 , 提 高 防 范 意 识 , 积 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共 同 营 造 清 朗 网 络 环 境 。
1 、 不 造 谣 、 不 传 谣 、 不 信 谣 , 携 手 共 建 清 朗 网 络 家 园 。
2 、 希 望 广 大 网 民 保 持 理 性 思 考 , 提 高 防 范 意 识 , 积 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守 护 真 相 , 你 我 有 责 。
3 、 不 造 谣 、 不 传 谣 、 不 信 谣 , 人 人 都 是 参 与 者 , 人 人 都 是 监 督 者 。
4 、 我 们 要 从 自 身 做 起 , 不 要 随 意 相 信 和 传 播 谣 言 , 要 认 真 甄 别 信 息 的 来 源 和 真 实 性 , 共 同 维 护 网 络 空 间 的 健 康 和 有 序 。
5 、 拒 绝 网 络 谣 言 , 携 手 共 建 清 朗 网 络 空 间 。
6 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从 你 我 做 起 , 从 现 在 做 起 。
7 、 网 上 信 息 千 万 条 , 文 明 上 网 第 一 条 , 不 造 谣 不 传 谣 不 信 谣 , 携 手 共 建 清 朗 网 络 空 间 。
8 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人 人 都 是 参 与 者 , 人 人 都 是 监 督 者 。
9 、 网 络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, 造 谣 传 谣 需 担 责 !
1 0 、 在 网 上 发 布 不 实 、 不 当 言 论 , 蓄 意 歪 曲 事 实 、 编 造 传 播 谣 言 、 扰 乱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, 公 安 机 关 将 坚 决 依 法 处 理 。
1 1 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人 人 参 与 , 人 人 有 责 。
1 2 、 净 化 网 络 环 境 , 打 击 网 络 谣 言 , 需 要 广 大 网 民 共 同 努 力 。 公 安 机 关 提 醒 广 大 网 民 , 保 持 理 性 思 考 , 提 高 防 范 意 识 , 积 极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携 手 共 建 清 朗 网 络 家 园 。
1 3 、 网 络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, 请 广 大 网 民 依 法 上 网 、 文 明 上 网 , 切 勿 为 了 贪 图 流 量 和 关 注 , 编 造 传 播 谣 言 信 息 , 不 造 谣 、 不 传 谣 、 不 信 谣 , 携 手 共 建 清 朗 网 络 家 园 。
1 4 、 请 广 大 网 友 保 持 理 性 思 考 ,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, 共 同 营 造 和 谐 清 朗 网 络 。
1 5 、 互 联 网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, 请 广 大 网 民 依 法 依 规 文 明 上 网 , 自 觉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, 共 同 营 造 清 朗 网 络 空 间 。
1 6 、 对 网 上 编 造 、 传 播 谣 言 ,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, 公 安 机 关 将 坚 决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。
我 国 法 律 关 于 网 络 谣 言 的 责 任 , 根 据 行 为 的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可 能 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、 行 政 违 法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。 小 编 带 你 快 速 了 解 我 国 法 律 关 于 处 理 网 络 谣 言 的 相 关 规 定 , 帮 助 你 在 纷 繁 复 杂 的 网 络 世 界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 , 远 离 网 络 谣 言 虚 幻 和 诱 惑 的 陷 阱 。
【 法 律 依 据 】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千 零 二 十 四 条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名 誉 权 。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侮 辱 、 诽 谤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名 誉 权 。 名 誉 是 对 民 事 主 体 的 品 德 、 声 望 、 才 能 、 信 用 等 的 社 会 评 价 。 第 一 千 零 二 十 五 条 行 为 人 为 公 共 利 益 实 施 新 闻 报 道 、 舆 论 监 督 等 行 为 , 影 响 他 人 名 誉 的 ,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,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: ( 一 ) 捏 造 、 歪 曲 事 实 ; ( 二 ) 对 他 人 提 供 的 严 重 失 实 内 容 未 尽 到 合 理 核 实 义 务 ; ( 三 ) 使 用 侮 辱 性 言 辞 等 贬 损 他 人 名 誉 。 第 一 千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网 络 用 户 、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利 用 网 络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的 ,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。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, 依 照 其 规 定 。
【 法 律 依 据 】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( 一 ) 项 : 散 布 谣 言 , 谎 报 险 情 、 疫 情 、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,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,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; 情 节 较 轻 的 ,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。
【 法 律 依 据 】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侮 辱 罪 、 诽 谤 罪 以 暴 力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、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。
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之 一 第 二 款 编 造 、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罪 、 编 造 虚 假 的 险 情 、 疫 情 、 灾 情 、 警 情 ,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, 或 者 明 知 是 上 述 虚 假 信 息 , 故 意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,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;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。
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( 二 ) 项 、 第 ( 四 ) 项 寻 衅 滋 事 罪 有 下 列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之 一 ,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: ( 二 ) 追 逐 、 拦 截 、 辱 骂 、 恐 吓 他 人 , 情 节 恶 劣 的 ; ( 四 )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闹 事 ,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。
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《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( 法 释 [ 2 0 1 3 ] 2 1 号 ) 第 五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辱 骂 、 恐 吓 他 人 , 情 节 恶 劣 ,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,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( 二 ) 项 的 规 定 ,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。 编 造 虚 假 信 息 , 或 者 明 知 是 编 造 的 虚 假 信 息 ,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, 或 者 组 织 、 指 使 人 员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, 起 哄 闹 事 , 造 成 公 共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,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。 第 ( 四 ) 项 的 规 定 ,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。